第一章 总则
&nbp;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保证公路工程专业档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是指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包括独立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自建设项目立项开始直至竣工验收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各级交通、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所辖范围内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将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纳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中,建立公路工程文件材料管理领导人责任制,配备专人负责公路工程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确保公路工程建设竣工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与系统。
第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发包给承包方时,应当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的形成、整理的组卷要求。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由公路工程建设单位或该建设项目批准初步设计单位的档案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公路管理机构对有关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预验收,并提出预验收报告。
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时,档案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应派人参加,并提出公路工程档案验收意见。
第三章 公路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
第六条 凡是反映与公路工程有关的重要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都应收集齐全,归入公路工程成套档案。其具体范围按本办法附件《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七条 公路工程文件材料按下列分工收集:
(一)公路工程在项目准备阶段和工程交、竣工验收阶段形成文件材料及工程管理性文件材料,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各承办机构负责收集;
(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由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收集;
(三)公路工程施工阶段形成的文件材料,凡实行总承包的,由各分包单位负责其分包项目全部文件的收集,然后由总包单位进行汇总,并负责对分包单位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凡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由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其承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文件材料;
(四)公路工程监理文件由监理单位负责收集。
第八条 公路工程文件材料必须按文件材料形成的先后顺序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完成进展情况,及时收集、整理。
第四章 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的整理
第九条 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所确定的竣工文件编制的具体分工,分别整理组卷。
关联法规:
第十条 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归档前,均需按要求由文件材料形成单位分别进行整理组卷。组卷应遵循公路工程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和成套性的原则,分类科学,便于查找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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